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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兔”抄襲“米菲兔”?聽,知識產權專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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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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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美術學院教授馮峰或許未曾想到,自己會因一次作品展而陷入抄襲漩渦。

  據(jù)悉,1月1日,馮峰《鴨兔元旦》作品展覽在廣州開幕,該展覽的主打設計為“鴨嘴兔耳”的卡通形象。很快,有網友指出,該設計涉嫌抄襲國際知名動畫形象“米菲兔(miffy)”:“給‘米菲兔’加上鴨嘴巴就當作自己的作品了?”

  甚至有網友到Miffy米菲中國官方微博下留言:“支持米菲維權。這都不是抄襲的話,世界上就沒有抄襲了。除了嘴巴,線條和構圖根本就是一模一樣,線條的弧度都一樣。”
圖片來源于馮峰微博
網友制作的“鴨兔”(左)與“米菲兔”(右)對比圖 本報實習記者 劉姝言 攝

  “米菲兔”誕生于1955年,是荷蘭畫家迪克·布魯納(Dick Bruna)創(chuàng)作的經典動畫形象,深受全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愛。如今,“米菲兔”在商業(yè)領域已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動畫形象廣泛應用于全球各種商業(yè)市場。

  對于抄襲指責,1月16日,馮峰在微博連連回應稱:“藝術創(chuàng)作是一種社會研究,一切我們熟悉的商業(yè)符號都屬于公共知識和信息,都是藝術創(chuàng)作的詞匯。至于是否侵權?請大家相信法律?!薄八囆g的社會功能是激發(fā)每個人的創(chuàng)造力。如果藝術作品激發(fā)了我們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創(chuàng)造力的源頭。”

  “1955年,miffy米菲在荷蘭畫家迪克·布魯納的筆下誕生,半個多世紀以來,miffy米菲以平和的性格,可愛的形象,深受全世界大小朋友們的喜愛。”1月16日,Miffy米菲中國微博發(fā)聲,稱“米菲兔”的每個造型都是由迪克·布魯納一筆筆手繪完成,作者對顏色和線條的講究到了極為苛刻的地步。對于“被抄襲”一事,該微博未正面回應,但表示“會在第一時間更新事件發(fā)展動態(tài)”。

  迪克·布魯納于2017年2月17日去世,其作品毫無疑問尚處于著作權保護期。

  在當代藝術界,有“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方式”之說,而挪用、拼貼、解構是這種創(chuàng)作方式下比較常見的手法。但是,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鴨兔”到底有沒有抄襲“米菲兔”?藝術家創(chuàng)作的自由權利邊界在哪里?如何判斷藝術創(chuàng)作是否侵權?記者就此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遷與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玥。

  記者:“鴨兔”是否抄襲“米菲兔”?

  劉玥(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創(chuàng)作出其與眾不同的“兔子”“鴨子”形象,只要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出來,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說,迪克·布魯納也只是創(chuàng)作了一種兔子的表達形式,后人仍可以對兔子的形象進行創(chuàng)作表達,但此種創(chuàng)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不可與迪克·布魯納的“米菲兔”相同或高度近似,除非構成合理使用,如借鑒等藝術表達形式。

  至于“鴨兔”是否抄襲“米菲兔”,首先要判斷“鴨兔”是否與“米菲兔”雷同。如不雷同,則不侵權。如雷同,則需要進一步考量,其是否構成借鑒等再創(chuàng)作的藝術表達形式,如果構成借鑒,則可能不構成侵權;如果不構成借鑒,則有侵權的嫌疑。

  記者:藝術創(chuàng)作能否隨意使用他人的LOGO、商標甚至美術作品等?

  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業(yè)界對藝術創(chuàng)作與著作權侵權的關系存在的一種誤解是,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只要最終的成果形成了新的作品,也就是成功地進行了重構,該行為就不構成對他人作品著作權的侵權。這一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改編權、攝制權和翻譯權,作用都在于規(guī)制他人未經許可利用原作品,通過改編、攝制電影電視劇和翻譯創(chuàng)作出新作品并進行后續(xù)利用行為。未經許可,以他人作品為基礎進行改編、攝制電影電視劇或進行翻譯,并對相關成果進行后續(xù)利用(如出版或網絡傳播),除非屬于權利限制的范圍(如為了評論而進行合理引用),否則就會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將獨創(chuàng)的鋼琴曲改編成小提琴協(xié)奏曲,盡管也需要進行智力創(chuàng)作,并且實現(xiàn)了對音樂的“重構”,但是由此形成的小提琴協(xié)奏曲實質性地再現(xiàn)了鋼琴曲的旋律。公開表演該協(xié)奏曲或者提供表演錄制品的在線欣賞,就可能構成對鋼琴曲(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因此認定侵權作品的標準,并不是最終形成的成果是否屬于新的作品,而是“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如果被訴侵權人有接觸原告在先作品的合理機會,同時其被訴侵權的成果又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相似,則被訴侵權的成果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作品。

  記者:當代藝術創(chuàng)作中的“顛覆思維的創(chuàng)作”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

  王遷:轉換性使用的構成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僅僅去顛覆原作品中的思維,并不一定能夠構成轉換性使用。例如對原作品進行單純的惡搞,也能體現(xiàn)“顛覆性思維”,而且其結果也可能構成作品,但如果這種惡搞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為了介紹、評論或說明某一問題而進行的適當引用,仍然很可能構成侵權。比如將一部電影的臺詞和配音全部換掉,變成一部搞笑的惡俗電影,就屬于對原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但是,如果對電影片斷的剪輯和對臺詞和配音的改變是為了對原作品進行諷刺性模仿,以使觀眾發(fā)現(xiàn)原電影作品邏輯混亂、漏洞百出,則屬于一種特殊形式的評論,有可能被認定為轉換性使用,從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記者:如何化解藝術創(chuàng)作中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劉玥:在這一爭議中,馮峰目前提出的其一些創(chuàng)作意向的回應或辯解,固然可以讓公眾知道其創(chuàng)作初衷和意圖,但可能還不能達到司法層面上對抄襲質疑的有力抗辯。原因如前所述,思想并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而基于可以有形表達的作品才是司法審查的內容和重點。如果一旦形成訴訟,馮峰還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jù)來證明“鴨兔”的創(chuàng)作表達形式與“米菲兔”的藝術表達形式不雷同或不近似,或者能夠證明該創(chuàng)作對“米菲兔”的使用是一種“合理使用”等等,方有可能避免侵權的指責和司法認定。

  無論如何,“鴨兔”作品引發(fā)的討論和爭議,對凈化藝術創(chuàng)作環(huán)境是有益的。司法救濟起到的是一錘定音的作用,但學術爭議或社會探討也并非毫無意義,恰恰相反,個案中的爭議,尤其是具有群體性意見的討論或爭論,往往會幫助法官看清事務的本相,有時候甚至還會推動法制的變革、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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