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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色作為商標侵權或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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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on'ble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韋迪其訂單日期為2018年5月25日立即開除西裝的商標侵權和假冒,理由是行動的任何法律原因是由原告做出來的注冊商標呢根據(jù)《 1999年商標法》(以下簡稱“該法”)沒有資格成為商標。速溶服中的注冊商標“ RED SOLE”不是一個字標,而是紅色的陰影涂在原告制造的女士鞋底上。

hon'ble法院裁定,使用單一顏色而不是顏色的組合在第2(1)(m)條下不屬于“商標”,在第2(1)條中不屬于“商標”。該法令(zb)。法院的另一重要觀察結果是,當注冊商標被用作商品的一種或多種特征時,即它具有非商標功能,那么另一人將其用作其商品的一種或多種特征。不能被稱為侵權。

有趣的是,上述糾紛的原告還在全球各個法院進行類似的法律訴訟。本文在討論即時判例法時,還涉及使用單色作為商標的更大問題。

德里高等法院的裁決:

原告Christian Louboutin SAS聲稱擁有其注冊商標“ RED SOLE”的專有所有權,該商標實際上不是文字商標,而是由他們制造的女士鞋履上的紅色陰影。原告辯稱,被告在其女式鞋底使用紅色,從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并假冒其商品作為原告的商標。

在這方面,法院認為,從該法第2(m)節(jié)和第2(zb)節(jié)的綜合閱讀中可以明顯看出,立法機關的意圖是允許具有“顏色組合”的商標作為商標。一個商標和單一顏色不能提供商標的狀態(tài)。此外,原告對美國上訴法院判決的依賴[見尾注1]被駁回,因為Hon'ble法院裁定在美國不禁止使用單色作為商標。但是,這在印度并不適用,因為印度的立法機關要求商標必須一定要具有多種顏色,即。顏色的組合。獨任法官還區(qū)分了同一法院協(xié)調院長在Deere&Company&Anr作出的兩項較早判決。訴Malkit Singh&Ors先生[見尾注2](在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上使用綠色)和Christian Louboutin Sas訴Pawan Kumar&Ors先生。[請參閱尾注3]在女士鞋底上使用紅色)。法院認為,上述判決未涉及該法令規(guī)定使用單色作為商標的問題,也未考慮該法令第30(2)(a)節(jié)的主要規(guī)定,因此本質上沒有約束力。洪布爾法院依靠最高法院Lrs在N. Bhargavan Pillai(Dead)中的觀察。&Anr。v。[見尾注4],其中認為,如果一項判決不考慮直接法律規(guī)定,它將沒有約束力。

原告進一步辯稱,根據(jù)第9(1)(a)條和第9(1)(b)條使用單色條作為商標不是絕對的,因為第9(1)條附帶第31條和第第32條規(guī)定,即使在注冊時不存在獨特性,也可以通過使用商標來實現(xiàn)獨特性。但是,洪堡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上述條款的好處將無法獲得,因為根據(jù)該法,“紅色鞋底”甚至沒有資格成為“商標”,因此也不是“商標”。

洪堡法院進一步駁回了原告關于紅色鞋底的注冊以設備商標的形式以及該設備能夠作為商標的注冊的主張,并裁定僅通過在鞋底上涂上單一顏色就可以認定該商標為紅色。鞋類不會導致將單色鞋底制成設備。

同樣,原告依據(jù)第10(2)條提出的論點是,該法允許單一顏色作為商標被駁回,理由是要在第10(1)條的范圍內閱讀第10(2)條, “顏色”實際上是用于顏色的組合,第10節(jié)的兩個小節(jié)中的主題是相同的,沒有不同。

法院的最終裁定廣泛地基于該法令第30條第2款(a)項的取代規(guī)定,該規(guī)定包含注冊商標的局限性,并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應用于商品的單一顏色將屬于該特性作為商品特征的商品,因此具有非商標功能,因此,即使注冊了商品,也不能阻止其他賣家在市場上使用其商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有侵權行為。

最終,假冒被告人,因為被告以“ VERONICA”字樣出售其貨物而沒有任何欺騙和混亂的問題,這與原告的“ CHRISTIAN LOUBOUTIN”字樣完全不同。

鑒于上述情況,單身法官認為訴訟是不可維持的,因為沒有合法的訴訟因由。因此,即使沒有發(fā)出傳票,法院也根據(jù)中國商標法第XII號命令第6條駁回了該訴訟。

RED sole在CJEU舉行了POSITION MARK:

在涉及同一原告的歐盟類似糾紛中,歐盟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紅色鞋底”是一個商標,因此,是歐盟法律下的有效商標。這有悖于歐洲聯(lián)盟總檢察長在2018年2月6日提出的先前的意見,在該意見中,他對使用紅色是否可以履行商標的主要功能(確定其所有人)表示懷疑。),而該顏色是在上下文之外使用的,即與鞋底的形狀分開使用。

辯護律師在其較早的意見中認為,所涉及的商標必須等同于一種由商品形狀構成的商標,并尋求對與該形狀有關的顏色的保護,而不是等同于由一種顏色本身構成的商標。因此不是歐盟的有效商標。他還認為,必須對商標注冊是否會與不損害一般利益相抵觸進行評估,即不對其他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適當限制該商標所代表的特征的可用性。類型。

美國上訴法院的決定:

美國上訴法院在涉及同一原告和同一商標的糾紛中(見尾注5)(紅色鞋底)得出的結論是,Louboutin的商標已獲得覆蓋,該商標覆蓋了女性高級時裝鞋的紅色漆面。有限的“次要含義”作為標識Louboutin品牌的獨特符號。否決地方法院的命令,該命令裁定單一顏色永遠不能成為時裝業(yè)的商標,法院限制了“ RED SOLE”商標僅適用于紅色烤漆鞋底在顏色上與鞋子其余部分形成鮮明對比的情況。但是,法院沒有解決伊夫·圣洛朗(Yves Saint Laurent,美國法院的被告)使用紅色外底是否有引起消費者困惑的風險,或者經過修改的Louboutin商標是否具有“功能性”。

結論:

雖然世界各地的消費者越來越意識到品牌,但世界各地的創(chuàng)意設計師正忙于利用其灰色物質來想象各種字體,字體設置,文字標記或顏色組合,以便在品牌競爭者中獲得明顯的優(yōu)勢。 。為了獲得最大的品牌保護或與其身份相對應的任何其他商標,品牌所有者也將不遺余力。但是,似乎法律上的博愛仍然在解決使用單一顏色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的難題。

還可能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獨任法官裁定,原告的``RED SOLE''商標已獲得了知名度,因為它是一個享譽全球的奢侈品牌,業(yè)務遍及60多個國家。自1992年以來,其“ RED SOLE”商標一直在廣泛且連續(xù)地使用。根據(jù)不同的裁定,似乎可能需要對每一個顏色的持續(xù)使用和排他性問題進行細致的審查。單身法官的當前命令是偉大旅程的開始,直到由分庭法官(如果有上訴)再由印度最高法院解決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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