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之先生于2000年注冊了商標“卡斯特”(發(fā)音為“ KA SI TE”,通常被稱為“ CASTEL”的中文音譯),涵蓋了第33類葡萄酒。2005年,法國葡萄酒生產商CASTEL FRERES SAS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注冊(《商標法》第44條第4款)。2006年,CTO決定撤銷注冊。李道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 TRAB”)提出上訴,聲稱他由于地址變更而從未收到CTO的通知,并且他一直在使用該商標。不斷地。在TRAB審查中,李道智與一家名為BAN TI的公司提交了商標許可協(xié)議,以及BAN TI開具的銷售KA SI TE葡萄酒的增值稅發(fā)票。2007年,TRAB決定推翻CTO的決定并維持注冊。
法院判決
CASTEL以李道智未“正當”使用商標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CASTEL辯稱,BAN TI未獲得“進口食品標簽證書”,并且商標注冊人未提供相關法律要求的產品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或衛(wèi)生證書。因此,CASTEL聲稱應該禁止在中國銷售KA SI TE葡萄酒。CASTEL從這種違法行為中扣除,因為該商標的使用不合法,因此應撤銷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