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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類似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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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或服務類似的認定中,主要有客觀標準論和主客觀標準論兩種,就商品或服務的認定標準來看,兩種標準理論均無可厚非,但如果將“混淆的可能”與商標侵權的認定聯(lián)系在一起,兩種標準卻有可能陷入自相矛盾
發(fā)生在歐洲和日本的“佳能”( CANON)案,可以說明這種分析。該案的基本經過是,美國米高梅公司(后更名為帕特公司)在德國申請注冊“ CANNON”(佳龍)商標注冊,指定的商品和服務為錄制在錄像帶上的電影;電影院及電視臺用電影的制作、發(fā)行和放映。日本佳能公司以其注冊的“ CANON”商標對“ CANNON”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佳能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包括圖像攝制及播放機;電視錄制及拍攝設備;電視轉播、接收及復制設備包括電視錄制及復制用磁盤機和光盤機。
德國專利法院認為兩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不類似。理由是根據兩個商標指定的商品的經濟含義、使用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和商業(yè)運作存在差異,普通消費者不至于發(fā)生混淆。佳能公司提出 CANON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專利法院認為 CANON商標廣為人知的事實與商品或服務的類似認定無關。佳能公司向德國聯(lián)邦法院繼續(xù)上訴。
此案不僅在德國引起不同的爭論,歐共體法院、歐盟各成員國、歐盟委員會均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觀點。
法國、歐盟及佳能公司認為:“必須結合混淆的可能來解釋相似的概念,混淆的可能構成保護的特殊條件,其認定取決于多種因素,尤其取決于商標在市場上的認知程度、商標同使用標記或注冊標記可能產生的聯(lián)想、商標與標記及商品或服務相似的程度?!雹僖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不應是一個孤立和靜止的問題,類似的認定必須同市場上消費者對該商標的主觀認知程度結合起來考慮。
英國和美國帕特公司(原米高梅公司)反對這種觀點,認為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從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上發(fā)生混淆出發(fā),但必須肯定的一點,在先商標的知名度、聲譽,不應該用來作為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的標準,否則,不如直接認定是否有存在混淆,根本就不需要認定商品或服務的類似。
兩種觀點針鋒相對,反映了商品或服務類似概念的擴展,在混淆的可能、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知名度三者之間,形成了認定商品或服務類似客觀論和主客觀論的矛盾。如果“必須結合混淆的可能來解釋相似的概念”,用客觀標準論來理解,認定商品或服務的是否類似應以消費者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出處是否產生混淆為目的,但絕不可能得出“只要有混淆,就可以將本來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認定為類似”的結論。如果“必須以混淆的可能來解釋相似的概念”,從主客觀標準論的理解來看,需要結合知名度來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則會陷入相同的兩個商品使用在一個不具有知名度的商標時,該商品或服務不類似;使用在一個具有知名度的商標時則可能被認為類似的矛盾。這樣,在主觀論或主客觀論無法自圓其說的背后,實際上反映了對商品或服務類似的認定由于自身概念的擴展,必須尋求其他商標理論的支持,這就是下面一節(jié)將要介紹的淡化理論和聯(lián)想理論。
盡管如此,佳能案的最終結果是,歐共體法院判定混淆的可能必須整體考慮案件的各項因素,其中包括知名度因素,商標越顯著(知名)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強商標的保護范圍自然比弱商標的保護范圍大,因此,此案以 CANON(佳能)勝訴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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