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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與出版者應履行什么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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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31條可知,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zhì)量、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可以調(diào)解,也可以根據(j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nèi)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所稱圖書脫銷。
報社、期刊社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依《著作權法》第32條可知,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zhuǎn)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zhuǎn)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0條、第32條可知,依照《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的規(guī)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聲明不得轉(zhuǎn)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依照《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nèi)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出版演繹作品應履行什么法律義務?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是演繹作品,由于演繹作品是利用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其著作權時有一個限制條件,即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進行演繹行為之前,應當獲得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只有當原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屆滿,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放棄其著作權時,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才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另外,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其著作權時還要履行以下義務: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尊重原作品的內(nèi)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害而承擔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34條可知,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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