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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商標應不應該注冊第九類_企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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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很多商標代理一聽說用戶要注冊APP商標,本能的反應就是:冤大頭要來了。因為大家目前對網(wǎng)站、APP商標普遍認為9/35/38/42類都應該注冊,特別是APP尤其應該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這個產(chǎn)品。真的是這樣嗎?企紅小編看來,未必。理由有如下幾條


1、軟件是用來賣的嗎?


商標分類表是用來區(qū)分不同產(chǎn)品和服務的。而第九類中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其核心產(chǎn)品為“軟件”。如果用戶的商品只是用來出售的軟件,那么可以注冊該類別。但是大多數(shù)軟件都是免費下載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軟件本身,多是以APP為工具來推廣其他服務,比如攜程APP提供的是訂票、訂房間服務,那么就其核心類別應該是:43類“旅館預定”、“預定臨時住所”,而不應該注冊第九類的軟件。


什么樣的軟件其核心類別應該是第九類呢?這個從0901小類的題目中就可得知,0901: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這個小類中的產(chǎn)品多數(shù)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產(chǎn)品,如果本身是為計算機服務或者其周邊的軟件、設備都可以在此類中選擇。比如:微軟的windows系統(tǒng),本身是計算機服務的軟件而且是用來銷售的商品,那么就需要注冊該類別。


2、線上線下都應該按照類別劃分。


按照很多代理機構(gòu)的說法,只要某商標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類別,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這個名字了?這種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線下的商標需要按照類別來區(qū)分,“ABC”商標在第1類已經(jīng)注冊,但是阻止不了別人在第2類注冊“ABC”商標。難道線上一個“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就能涵蓋所有的APP?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


在商標侵權(quán)認定過程中,首先要看對方與自己商標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對方的產(chǎn)品是否與自己的產(chǎn)品屬于同一類別,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僅僅注冊第九類的軟件,而忽視核心產(chǎn)品/服務的注冊,這種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為。別人即便是沒有在第九類注冊,做出來的APP與您名字一樣,亦不構(gòu)成對您的侵權(quán),因為APP本身并不是作為商品進行出售的,只是一種工具而已。舉一個簡單容易理解的例子,賣菜的都會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為賣菜服務的,或者說是賣菜過程中的一種輔助工具而已。如果您僅僅注冊方便袋的商標,而不去注冊蔬菜的商標,這樣行嗎?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標來為蔬菜“打假”。


案例:


杭州優(yōu)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行科技)的“曹操專車”因在商標中使用了“曹操”二字,被認為侵犯了商標專用權(quán),被浙江曹一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曹一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曹操專車”停止使用“曹操”商標,并承擔制止侵權(quán)產(chǎn)生的費用1540元等。


原告曹一操公司訴稱:去年328日公司取得“說曹操”商標注冊證,近期他們發(fā)現(xiàn)優(yōu)行科技公司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開發(fā)運營的打車軟件APP命名為“曹操專車”,且打車軟件APP與原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涉嫌侵害商標專用權(quán),特提起訴訟。


在庭審中,法院審理認為,商標究竟識別的是商品來源還是服務來源,應結(jié)合商標的具體使用方式,從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角度予以認定。雖然“曹操專車”為APP,但指向的是專車預約服務來源,所以“曹操專車”標識區(qū)分的是服務來源。且與“說曹操”在目的、服務方式、消費對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眾混淆的特定聯(lián)系。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雖然“曹操專車”在第九類進行注冊商標,但是終究為一個打車軟件,提供的是打車服務,與“說曹操”的商標有本質(zhì)區(qū)別,所以原告的侵權(quán)訴訟被駁回。


最后,雖然作為APP軟件不能只關注第九類商標的注冊,但是作為一種防御性的商標注冊未嘗不可,但是用戶最應該關心的是提供何種服務或者產(chǎn)品而不是軟件本身。


相關閱讀:

商標注冊的類別

怎么選擇商標類別

商標國際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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