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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小罐茶公司)注冊了第20426843號“小罐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常州開古茶葉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開古茶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理由包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等。
被訴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
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情形,雖然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茶、茶飲料等商品上僅表示了商品的包裝方式等特點缺乏顯著特征,但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小罐茶”商標使用在茶商品上經宣傳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情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指情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開古茶公司不服,就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2021年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原告開古茶公司的訴訟請求。法律分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小罐茶”,申請注冊在“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茶飲料;冰茶”商品上,其中,“茶”是茶葉的簡稱,“小罐”,通常指產品的包裝,“小罐茶”字面意思為小型罐體包裝的茶葉,“小罐茶”直接表明了該類商品的主要原料、產品包裝特征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本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情形。但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即在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情況下,標志本身仍舊可以通過在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獲得可注冊性。法院查明,第三人對“小罐茶”已投入廣告2.6億,在全國多省市開設門店600余家。結合第三人提交的經銷合同及發(fā)票、所獲榮譽、廣告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市場調研報告、廣告審計報告等材料,以及多件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情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第三人形成了對應關系,經使用取得了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典型意義在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1、該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2、該標志實際持續(xù)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guī)模等經營情況;3、該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4、該標志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在此需要指出,審查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般應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但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訴爭標志在申請日之后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確已獲得顯著性的,從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fā),亦應當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后的證據一并予以考量。如果當事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使得訴爭商標在長期、廣泛的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得到進一步增強,使得相關公眾完全能將其與原告建立對應關系,發(fā)揮指代商品來源的作用,即可認定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裁判結果
2021年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原告開古茶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小罐茶”,申請注冊在“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茶飲料;冰茶”商品上,其中,“茶”是茶葉的簡稱,“小罐”,通常指產品的包裝,“小罐茶”字面意思為小型罐體包裝的茶葉,“小罐茶”直接表明了該類商品的主要原料、產品包裝特征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本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情形。
但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即在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情況下,標志本身仍舊可以通過在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獲得可注冊性。
法院查明,第三人對“小罐茶”已投入廣告2.6億,在全國多省市開設門店600余家。結合第三人提交的經銷合同及發(fā)票、所獲榮譽、廣告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市場調研報告、廣告審計報告等材料,以及多件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情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第三人形成了對應關系,經使用取得了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典型意義
1、該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
2、該標志實際持續(xù)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guī)模等經營情況;
3、該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4、該標志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
在此需要指出,審查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般應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但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訴爭標志在申請日之后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確已獲得顯著性的,從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fā),亦應當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后的證據一并予以考量。
如果當事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使得訴爭商標在長期、廣泛的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得到進一步增強,使得相關公眾完全能將其與原告建立對應關系,發(fā)揮指代商品來源的作用,即可認定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一個好商標就是一個好品牌。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希望各大企業(yè)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實施,做好對自己品牌的保護。在這個商標資源如此匱乏的時代,注冊全類商標已經難上加難。你的品牌還沒有商標的話,那要趕緊去注冊了。你想在短期內獲得一枚優(yōu)質的好標,建議通過購買商標的方式去獲得,時間上更快!后期商標好好經營的話,其孵化的品牌價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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