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作出裁決時引用了先前的判決,為第六章第17號命令的解釋方式和遵循其比率提供了指導,包括最高法院在拉杰什·庫馬爾·阿加瓦爾和奧爾斯訴KK莫迪& Ors,Lakha Ram Sharma訴Balar Marketing Private Ltd&Ors以及Revajeetu Builders and Developers訴Narayanaswamy and Sons and Ors。法院還引用了其他案件,以支持其明確的裁決,即法院在審前階段審理修改該案件的申請時,不得采取過分狹窄的方式,這可能會損害申請人將相關事實置于訴訟前的權(quán)利。審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