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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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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商標法在立法中已經(jīng)明確了以保護消費者的權(quán)益為目標,同時也是對商標權(quán)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這也是作為日本商標的第1條內(nèi)容。這實際上是對商標專用權(quán)的一種保護與認可,進而達到對市場競爭中消費者的保護,防止其因為商標的不正當(dāng)競爭而發(fā)生混淆,維護市場競爭公平有序發(fā)展。在日本大審法院中一般認為近似性的判斷是客觀的,其主要根據(jù)商標的外形、名稱、意義等三個要素來作為審查的標準。是否認定達到近似性,主要根據(jù)上述的因素其中之一就可以認定,也就是說其中之一近似,其他因素即使不近似也判定其具有近似性。也就是說這種方法無需對市場的買賣情況進行考量。
日本還對上述的3個因素有輕重程度上的劃分,日本大審法院十分注意比較商標的讀音,只要稱呼相近則認定為兩個商標近似。在日本當(dāng)時的司法實踐中根據(jù)商標這三大要素的考量來對案件進行裁判。但是這種判定模式還是過于強調(diào)保護商標本體特征,卻沒有對商業(yè)信譽等進行保護。此外,日本的《商標法》中對于商標的概念指出外觀的視覺傳達是組成商標的基本要素,由此而生商標的名稱、意義等。實際上,消費者在對一個商標識別時最先看到的是其外觀結(jié)構(gòu),那么日本的司法實踐并沒有考慮到這種因素。
所以,日本的商標混淆可能性判定又進一步地做了改進。假如只是憑借商標符號本身以及商品的類別屬性對其進行判斷是不客觀的,因為其沒有對商標在市場買賣過程中的使用進行考量。這就將會造成法律適用的司法偏差。在日本司法實踐不斷改革的背景下,判定也從這種單純的商標符號本身近似到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過渡。對商標混淆可能性的判斷變成了商標近似的最終考量指標,同時也確立了其在判定過程中的重要地位[12]。商標的近似性認定中,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沒有根據(jù)三要素的判定原則,而是通過混淆的相似判斷準則進行確定,還對商標的顯著程度、知名度、買賣情況等多方面進行考慮,并對商標雖然有些近似但是不會產(chǎn)生商品來源混淆的這種情況予以排除,這就說明日本在對其判定過程中也不再只看三要素,同時考慮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引入了混淆可能性判定要素,強調(diào)近似性作為基礎(chǔ),而混淆可能性才是最終的。日本的商標法也是在不斷演進的過程中完善,商標法出臺后的十幾年間,日本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對于商標混淆可能性的審查機制、標準也發(fā)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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