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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沿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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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了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文化藝術發(fā)展和科學技術進步,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chǎn)權制度,我國先后頒布了《發(fā)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并修改了《發(fā)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專利法》和《商標法》等知識產(chǎn)權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同時,為適應對外經(jīng)濟技術交流的需要,我國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公約》,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約》,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和《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jīng)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與此同時,為了適應現(xiàn)代化高新技術迅速發(fā)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勢,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我國《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2001年6月15日,國務院批準通過了《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這兩個修正案已于2001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國務院又先后公布了從同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此外,國務院1991年制定,2001年、2013年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2年發(fā)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1995年發(fā)布,2003年、2010年修訂了《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1996年7月發(fā)布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7年發(fā)布、2013年修訂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發(fā)布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2年2月發(fā)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4年公布了《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1年、2013年修訂);2006年5月公布、2013年修訂了《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
隨著知識產(chǎn)權地位的進一步提升和我國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的實施,為了更好地適應國際國內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及時解決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運作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2010年1月9日國務院第二次修改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并于2010年2月1日實施。此外,2010年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我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同年3月24日國務院還修訂公布了《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等。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啟動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了《商標法實施條例》并與修改后的商標法同日施行。2011年,為適應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改革開放深入、國際地位提升的新形勢、新情況和新要求,原新聞出版總署正式宣布啟動《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國務院法制辦于2014年6月6日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11月13日,國務院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chǎn)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后,知識產(chǎn)權局于當月啟動了專利法修改的準備工作,后又列入了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并于2012年8月10日公布了《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及修改說明。
當然,隨著科學技術發(fā)展以及全球經(jīng)濟一體化的需求,知識產(chǎn)權法律制度仍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zhàn),如知識產(chǎn)權法的保護范圍愈來愈廣,知識產(chǎn)權法的保護水平愈來愈高,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地域性發(fā)生淡化,知識產(chǎn)權法的體系化不斷發(fā)展,知識產(chǎn)權法律保護的國際協(xié)調越來越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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