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被告在此問題上的爭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原告斷言,即使是假冒訴訟中的描述性商標,除獨特性外,獲得次要含義也不是必要的先決條件。他們說,建立先在用戶才是必要條件,當事一方之一甚至可以在一天之內(nèi)成為先用者,并且可以通過公眾將商標與原告的商品聯(lián)系起來而建立獨特性,那么必須遵循禁制令。他們斷言,法律的獨特性與其說是事實的重要性不如說是重要,不如說他們繼續(xù)通過一個例子來解釋這一點-他們說,最佳(Brihanmumbai Electric Supply and Transportation)商標在BEST巴士上在孟買廣受歡迎,但永遠不會通過第9節(jié)中關(guān)于法律獨特性的測試而獲得通過-然而,在孟買,該商標已獲得獨特的獨特性,以至于幾乎沒有人會誤以為是公共道路運輸服務(wù)。